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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淄政办字[2012]100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3年01月06日 16:40 网站编辑员 点击:[]

各位退休教职工: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12]100号)有关政策,保障各位退休教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涉及退休教职工的有关政策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

2013年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不再按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执行,降低为每人168元筹集。根据上级部门通知,2013的缴费于2013年1月份在医保卡中扣缴。以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待遇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三、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降低0.5%。

调整前执行的政策(淄政发[2000]150号、(淄政办发[2002]27号)是: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4.6%划入。同时,再将医疗补助费的2%(即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个人账户。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本人所有,只用于支付本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四、以上政策执行时间是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淄政办字[2012]100号文件。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12BF100.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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