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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淄政办字[2012]100、14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3年01月06日 16:38 网站编辑员 点击:[]

各位教职工: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12]10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淄政办字[2012]145号)有关政策,保障教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涉及在职教职工的有关政策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1.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2013年教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不再按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执行,降低为每人168元筹集。根据上级部门通知,168元的缴费通过工资代扣代缴和医保卡扣缴两个渠道完成,即1月份工资中代扣84元,医保卡扣缴84元。

2.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待遇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详见文件(附件)。

3.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降低0.5%。

调整前执行的政策(淄政发[2000]150号、淄政办发[2002]27号)是: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不满45周岁的按2.7%划入,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3.3%划入。同时在编人员医保卡每月在2.7%或3.3%划入的基础上,再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2%。这样在编人员45周岁以下的,每月划入额为4.7%;45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划入5.3%。

4.以上政策执行时间是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

自2013年1月1日起,教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承担部分由25%调整为30%,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特此通知。

附:淄政办字[2012]100、145号文件。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100、145文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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