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二)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制度的制定等。
(三)内部组织机构调整的建议,教职工考核奖惩、职称评聘推荐、岗位聘用推荐等工作。
(四)专业及专业群建设,对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方案等工作。
(五)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办学经费和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等工作。
(六)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重要事情及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成员为系主任、系书记、系副主任、系副书记及支部委员。系办公室主任不是支部委员的应列席会议。涉及相关问题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系主任主持。
第六条 会议应在2/3以上成员到会时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主任、书记商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先听取教职工代表、工会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
第九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于会议议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对该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研、沟通和论证后,再提交会议。会议纪要应包括事项名称、工作要求、负责人和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纪律监督及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第十三条 经会议做出的决定,会议成员应尊重、维护、执行。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的,应由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会后应通过一定方式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本次会议情况。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联系院领导汇报。有关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师生传达。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落实到人,由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主任和书记应根据其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不遵守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系部学期末将会议召开情况和纪要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