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绿色城市,实现在山东中部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特级教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海外留学归来的学有所成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贯彻“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
(一)可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来淄博市工作。
(二)可创办、联办、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各类企业。
(三)可以科技成果、专利、项目、资金到企事业单位参股入股和以其它形式投资。
(四)可进行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讲学等活动。
第四条 到淄博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待遇:
②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30万元。
③博士研究生、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万元。
④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特级教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万元。
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0000元。
②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5000元。
③博士研究生、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2000元。
(三)科研经费: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淄博市工作,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上述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科研经费的来源:到全额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同级财政补助60%,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工作的同级财政补助40%,财政补助以外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不低于本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
海外留学归来的学有所成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的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住房:由政府资助建设高级专家公寓,供来淄博市定居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及相当层次的高级人才购买或租住。其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解决。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单位设岗职数限制,由人事部门下达专项指标。户口、人事行政关系不在淄博市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满一年的,即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工作时间、任职时间的限制;正式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学历、资历、任职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低职高聘。
(六)身份、档案及户口:高层次人才辞职来淄博市工作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人情况,协调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并办理档案户口等有关手续。
(七)工资待遇: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
(八)配偶及子女: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及工作、入学、入托等问题,根据本人意愿和要求,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优先解决。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待遇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服务合同。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带成果、项目或产品来淄博市创业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将本人科技成果转让到淄博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
(二)本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科技成果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35%或者更高。
(三)作为技术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后,经过创新开发出新的科技成果,如在本企业生产,企业应当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税后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给该成果的完成者。如转让他人,企业应当从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给该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第六条 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协调全市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安置、使用和调整,为高层次人才的研修培训、社会活动、考察疗养、工作生活、待遇落实等搞好服务。
第七条 把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业绩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定期进行检查。对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现有的高层次人才,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享受本规定中除安家补贴以外的各项优惠政策。生活补贴部分按《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未执行完毕的,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