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是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高层次人才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一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善于引领和带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促进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根据《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淄发〔2009〕9号),就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以用为本,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布局,立足产学研紧密结合,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载体为依托,不断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使我市拥有的高层次人才数量到2012年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把我市建成高层次人才聚集的区域性高地,为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认定分类。本意见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和较大影响,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较大作用的优秀人才。高层次人才具体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国内、省内、市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见附件)。
(三)实行高层次人才无障碍引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来淄,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落户;其配偶需安置工作的,由人才引进单位负责落实,原属机关事业编制的,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协调安置,不受接收单位编制限制,特别急需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安置实行一事一议;其子女需进入中等及以下学校学习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就优原则协调办理;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
(四)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积极参与国家“蓝火计划”,促进研发项目、研发机构和研发团体整体引进,提高产学研人才引进的规模和水平。鼓励科研院所来淄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合作基地等。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院士(含助手)每年在站工作时间累计2个月以上、研究课题与设站单位发展目标一致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补助20万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3名以上博士进站工作并有明确研究开发任务的,补助15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50万元。
(五)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工程”。加强与驻外机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体的联系,以企事业单位为载体,借助国际猎头公司等中介组织,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淄发展,力争用5—10年时间,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1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组织实施国外专家引智项目,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引智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补助额的1∶1予以补助;列入市重点引智项目的,每个项目补助2—5万元。
(六)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在市人事编制部门设立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专门用于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编制短缺问题,并鼓励高层次人才向企业流动。已满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其主管部门向市人事编制部门申请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对引进到企业生产科研一线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要求落为事业编制的,可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人事编制部门申请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其人事档案由有关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住房补贴、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工资、保险等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在企业工作满5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
(七)实施“特聘专家”计划。在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设置“特聘专家”岗位,聘请一批具有国际或国内一流水准的高级专家为淄服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攻关项目,经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和专家评审,可面向国内外招聘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项目负责人,由市政府聘为“特聘专家”。特聘专家实行协议薪酬制。
(八)改革和完善紧缺专业研究生录用办法。对于我市事业单位所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国家“985”工程高校硕士研究生、国家“211”工程高校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用人单位和相关专家成立“流动评委团”,直接考核录用。
(九)实施“312”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坚持岗位培养为主,突出领军人才培育,通过专家带培、项目培养等方式,到2012年,分期选拔100名左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100名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骨干、100名左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20个左右的创新团队进行重点培养,2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安排一定的培养经费予以扶持。培养结束后,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分别授予“淄博市首席专家”、“淄博市科技创新明星”、“淄博市优秀企业家”、“淄博市优秀创新团队”称号。
(十)搭建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建立我市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培训实践基地。依托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载体,推进优秀创新团队建设。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我市进行学术交流、举办专题讲座,打造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平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承办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十一)探索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建立高层次人才统筹使用机制,按行业成立专家服务团,通过组织“农业专家新农村行”、“卫生专家下乡”、“特级教师讲堂”等活动,采取结对帮扶、现场指导等方式,为人才相对匮乏的基层单位服务;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在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分别组建科学发展咨询顾问团,聘请一批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科学发展顾问。
(十二)适当延长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退休年龄。对企事业单位紧缺的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10年。延期退休期间不占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十三)加大科研项目扶持力度。对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项目和课题,组织相应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引领科技创新并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根据项目层次和项目资金等情况,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上不封顶。项目资助优先向第一、第二层次人才倾斜。加大对博士后创新项目的资助力度,评选市博士后创新项目并给以适当资助。探索多元化、多层次的项目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风险投资向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项目倾斜。 (十四)创新高层次人才分配机制。推广“以效益体现价值、以财富回报才智”的人才理念,建立完善人才资本与科研成果有偿转移制度,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积极探索人才资本产权激励办法,建立健全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薪酬机制。用人单位可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有贡献人员。
(十五)提升服务高层次人才质量。依托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联系服务中心,在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的单位设立联系服务站,实行“一站式”服务,开辟面向高层次人才、海外人才的专门服务通道。健全完善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分级分类建立高层次人才库,组建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联谊促进会、淄博籍专家联谊会、博士联谊会,每年组织优秀高层次人才进行理论培训、休养考察和健康体检等活动。
(十六)加大表彰优秀高层次人才力度。设立“淄博市杰出人才奖”,作为我市人才表彰的最高奖项,每次表彰1—3名,每名奖励50万元。设立“淄博市杰出人才提名奖”,每次表彰5—10名,每名奖励5万元。开展“淄博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活动,每次表彰5—10个,每个奖励20万元,记集体二等功。评选表彰每2年进行一次。
(十七)明确工作责任。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统筹和宏观指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责任分解落实制度,明确区县、高新区和相关部门、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合力抓好落实。
(十八)强化督查考核。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满意度调查和工作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人才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问责制度,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严重滞后,或者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九)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以用人单位为主,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社会力量广泛支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机制。
(二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宣传工作计划,大力宣传高层次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果,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创新失误,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就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面向已在淄博工作的优秀人才、拟来淄博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淄单位达成工作协议的市外优秀人才进行。
第四条 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高层次人才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认定。
第五条 第一层次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国家友谊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863计划”的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重点项目召集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中国科学院“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
5、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杂志上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第六条 第二层次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泰山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省专利奖一等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国家教学名师、全国名校长、省级特级教师;省级名医;省级友谊奖。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863计划”专题组成员,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国家“973计划”主要业务(学术)骨干;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主要研究人员;省(部)级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资助者。
第七条 第三层次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1、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专利奖二等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级和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淄博市首席专家;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市级特级教师;市级名医;省陶瓷艺术大师;市级友谊奖。
2、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863计划”或“973计划”科研人员;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科研人员;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1、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区县、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区县、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人选认定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审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人选认定建议名单进行审批。
5、公示。对审批通过的人选,通过有关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相应级别的《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人选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统一管理,享受有关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管理期为4年,期满后可再次申请认定。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每2年组织一次,重点考核业绩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离开淄博或不再与在淄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以及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收回《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证书》,不再享受有关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管理期满人员再次申请认定时,以近5年内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取消并追回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