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局文件
淄人发〔2007〕76号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管理使用的意见
各区县人事局、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省属以上驻淄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面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现就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教育学分的取得与登记审核
自2007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化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通过登录淄博市人事局教育培训网进行学分申报、学分审核、学分查询。
学分登记审核的权限仍按照淄人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公共科目和实行网上培训项目管理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再进行登记审核,由系统自动将学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学分账户。论文著作、发明专利和其他类别的培训等继续教育学分,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从网上申报,按照审核权限进行审核。学分审核的权限为:评审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市人事局审核;评审晋升助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和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和市直各部门审核。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的内容和分值,仍按照淄人发[1998]87号和淄人发[1998]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对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1、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完成一个模块记8分,教师信息技术等级证书和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证书不论证书数量和级别,一律一次性记8分。
2、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认定的合法刊物上发表的著作论文,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经认定的合法刊物的目录,由市人事部门在淄博市人事局教育培训网上公布。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证书
自2007年起,原先发放的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不再使用,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放“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前计分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含考试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含考试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需要提供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时,由本人在淄博市人事局教育培训网上提出申请,市人事局根据申请统一制发“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单位凭系统生成的证书序号到市人事局领取。
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分要求
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自2007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评审材料、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提供“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为:在当前计分周期内平均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20分。
四、继续教育计分周期的计算
继续教育学分的计分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周期一致,即从取得当前专业技术职务开始(不早于1998年1月1日),至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制发证书日期)为止。计分周期以年为单位计算,最小为半年。一般人员的计分周期由单位管理人员在网上填写人员基本信息时确定,特殊情况人员的计分周期调整由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根据学分审核权限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省属以上驻淄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继续教育计分周期的开始时间不早于1999年1月1日。
2、转业军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其继续教育计分周期的开始时间不早于转业到地方工作或参加工作的时间。
3、从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参加高一级的职称评审或职称考试,其继续教育计分周期的开始时间不早于分流的时间。
4、外地调入淄博工作人员,其继续教育计分周期的开始时间不早于调入淄博工作的时间。
5、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到淄博市管理的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继续教育计分周期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从下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由市人事部门确定。
五、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有关问题
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其应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学分计算时间(计分周期开始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参加2007年度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凭当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核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监督检查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市人事部门定期对各区县、各部门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继续教育学分的单位和未按规定取得“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淄博市人事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