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00]15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完善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缴费年限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4年6月30日前按国家规定退休(职)的人员,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最低缴费年限的限制。
缴费年限的界定: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单位,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2005年1月1日后参保的单位,在补缴2002年1月1日以来的医疗保险费后,其参保人员在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龄与国家正常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年限差距可视作缴费年限,
(五)外地调入本市的人员,在外地参保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凭调出地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缴费年限证明等材料计算缴费年限,在外地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调入本市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补缴2002年1月1日以来的医疗保险费并连续参保缴费的,其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职工医疗待遇
各区县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加大扩面工作力度,尽快把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也包括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以上人员简称个体劳动者,下同])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工作。
(一)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
1、我市行政辖区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淄政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个体劳动者应参加大额医疗救助,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
3、个体劳动者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即缴费不满6个月的,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在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有关医疗待遇。
4、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年度缴费办法,年初一次性缴纳。
5、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须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1年(含1年)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中断缴费后2年内重新缴费的,应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时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中断缴费2年以上重新缴费的,视为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同时应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时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
6、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体劳动者,须于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医疗保险;2005年1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须补缴2004年7月1日以后的医疗保险费,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7、个体劳动者符合国家办理退休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直接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须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8、个体劳动者中已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尚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9、具体参保缴费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对于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较高的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时,须收取一次性风险储备金。退休人员数占在职职工20%一30%巳含30%)的部分,按每人1000元缴纳;30%一40%(含40%)的部分,按每人1500元缴纳;40%一50%的部分,按每人2000元缴纳;50%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缴纳。
(三)关闭、破产单位的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对关闭、破产单位的退休人员参保,按下列办法筹集医疗保险费。
1、对今后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计算10年,从破产清算资产申一次性缴纳后,退休人员享受基木医疗保险待遇。
2,对于己破产终结企业的退休人员,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有支付能力的可按上款规定办理。对资金不足的,也可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
3、大额医疗救助费用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由本人缴纳。
三、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鲁政发[2003]108号精神,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包括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尚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区县,有条件的要于2004年底前,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积极推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条件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永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
四、做好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城镇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尽快制定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要多渠道筹措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本着各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一部分,有关部门支持一部分,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的原则,解决好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多形式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下岗失业人员优惠就医医院的数量。2005年以前,各区县要分别确定1一2处下岗失业人员优惠就医医院,确定下岗失业人员购药优惠药店,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就近就医取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