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鲁轻院党字〔2020〕29 号)、《教师职业行为规范》(鲁轻院人字〔2020〕5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师德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以学校名义或者接受学校委托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为“教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师德考核、评估、奖惩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系(院)、处(室、中心、馆)(以下简称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安排本单位师德考核评估各项事宜。
第三章 考核方式、程序
第六条 教师师德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首要内容,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七条 师德考核标准主要参照学校《教师职业行为规范》(鲁轻院人字〔2020〕5 号),具体考核教师在政治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社会活动等方面遵循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情况,内容涵盖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第八条 师德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认定存在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师德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对照师德考核标准,撰写个人总结,对个人师德表现进行自我评定。
(二)部门评定。所在单位师德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为主要考核依据,给出考核等次。凡评估为优秀或不合格的,应同时报送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事迹材料或说明材料。优秀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
(三)结果公示。由各单位具体组织。
(四)学校审定。人力资源管理处将各单位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审核结果由各单位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凡在师德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教师在参加学校各类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一条 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