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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2022年06月21日 09:45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三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五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

第六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宜。

第七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

作风正派,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学生。学习应用着装礼仪,穿戴符合职业特点,校园内不着过短、过露、过艳服饰,不穿着背心、无领 T 恤、短裤、拖鞋、吊带装、超短裙、运动装(体育课、户外实践课除外)等,重大集会着正装。

第八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

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

第九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

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

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旅游。

第十一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

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场所、设备等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含兼职教师),是对教职工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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